针对部分城市水价长期严重偏离成本、无法起到促进节水作用等问题,《条例》提出,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,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水资源状况、用水定额、供水成本、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。这将有利于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、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杠杆作用。
三、《条例》立足全方位提升城市用水效率,明确责任主体
《条例》在、凝练城市各领域节水成效、措施的基础上,明确了节水型城市建设、海绵城市建设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、再生水利用、绿化及景观用水等领域的有关要求及主体责任,有利于压实责任,强化监督管理。例如,《条例》提出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、生活、生态用水的统筹,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、建设、治理的各个环节,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;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,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;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,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。